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相關基金評價機構: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應按照《暫行辦法》、《自律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公開引用基金評價結果;在第一批基金評價機構會員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個月以內,撤換公司網站已經公開引用的非基金評價機構會員所發布的基金評價結果,停止印發含有非基金評價機構會員評價結果的宣傳材料。 二、基金評價機構會員應對其以往的基金評價業務及評價結果進行自查,對于不符合《暫行辦法》、《自律管理規則》的評價結果,通過本機構網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三、基金評價機構會員應按照《自律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在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的格式(附件2)將披露信息內容的電子文檔發送至協會,并傳真經蓋章確認的書面文件。 本通知相關附件可登錄協會網站下載。 聯系電話:010-66575893 傳真:010-66575896 附件: 1、第一批具備協會會員資格的基金評價機構名單 2、基金評價機構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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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doc 附件2:.doc |
2015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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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第一批具備協會會員資格基金評價機構名單的通知